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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严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物业公司与李异洪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异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严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福县平都镇安成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阳,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李异洪,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异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清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