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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蓝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民事权利和义务。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已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