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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钱关林与孙永珍、周伟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关林,孙永珍,周伟群,张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502-1号申请执行人钱关林。被执行人孙永珍。被执行人周伟群。被执行人张小林。本院在执行钱关林与孙永珍、周伟群、张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了70000元。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小林银行存款9700元。对余款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4760.2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79700元。因此,权利人钱关林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5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