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科、梁新蕾等与何玉活、钦州大众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科,梁新蕾,郑兆莲,何玉活,钦州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南宁市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