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广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广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委托代理人:程一帆。被告:朱广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广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广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广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