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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与秦廷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331号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蒨。委托代理人励宏荣。委托代理人王志兰。被告秦廷坤。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廷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励宏荣、王志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廷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公共契约》、《委托房屋管理、维修、服务协议》的约定和《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规定,被告每月应支付租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16.28元、保洁保安费12元。但被告自2001年1月起未支付上述费用。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200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及保洁保安费21,939.30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秦廷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公房承租人,原告系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1999年11月,双方签订《公共契约》和《委托房屋管理、维修、服务协议书》,约定当甲方(被告)为租赁户时,乙方(原告)按上海市统一规定收取房屋租金、保洁费、保安费等相关费用;甲方逾期或无故不缴纳各类费用的,按规定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拖欠金额的20%收取。自2001年1月1日起,被告未支付租金及保洁保安费,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共拖欠租金19,883.88元、保洁保安费2,052元。本院认为,按时支付租金及保洁保安费系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被告长期拖欠租金和保洁保安费显属不当,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廷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9,883.88元、保洁保安费2,052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被告秦廷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卓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裕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