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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614号原告陈某甲,女,1994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某乙,男,1991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陈某甲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黄佳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陈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