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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蒋珊珊与胡玉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珊珊,胡玉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蒋珊珊,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忠爱,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玉凯,无职业。原告蒋珊珊与被告胡玉凯民间借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417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被告胡玉凯于2015年6月27日前返还原告蒋珊珊借款本金32万元;二、如被告胡玉凯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胡玉凯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书面申请暂缓对该案的执行,故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