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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方廷与刘更须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廷,刘更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刘方廷,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女,1977年5月4日出生,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更须,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廷与被告刘更须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方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方廷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侯保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法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