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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何树超与田井宽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何树超,男,1986年3月18日生。被申请执行人田井宽,男,汉族,1977年2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何树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井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富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井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树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树超工资款21000元及违约金4200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7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井宽下落不明,经对被执行人田井宽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及存款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田井宽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云AB6G**的“五菱牌”小型汽车,本院依法对这辆汽车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田井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1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