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4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洪香与被告东港市马家店镇李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家屯村委会)、东港市马家店镇李家屯村程屯东村民组(以下简称程屯东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香,东港市马家店镇李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东港市马家店镇李家屯村程屯东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603号原告孙洪香,女。被告东港市马家店镇李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德,村委会主任。被告东港市马家店镇李家屯村程屯东村民组。代表人高明。原告孙洪香与被告东港市马家店镇李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家屯村委会)、东港市马家店镇李家屯村程屯东村民组(以下简称程屯东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源波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出生于东港市马家店镇,并在此居住达40年之久。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时,原告的承包土地与父母在一起,并由父母耕种。1994年,原告结婚,但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原告以为自己的承包土地仍与父母在一起,直至2014年父亲去世时才得知自己未分得二轮承包土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女在未取得对方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的发包方无权撤销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二轮土地承包是一轮的延续。原告认为,二被告执行公务失职、对土地承包法宣传落实不明确、对土地承包监管不到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生活造成重大损失,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让原告恢复享有二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二被告赔偿原告17年的承包经营损失45900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06年始10年的粮食直补款2250元;4、二被告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据此,本案原告在二被告处并未实际取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均不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洪香对被告东港市马家店镇李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东港市马家店镇李家屯村程屯东村民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源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