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义与李玉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李玉莲,高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89号申请执行人刘义,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玉莲,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万顺乡中学教师,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经常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高海鹏,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万顺乡中学教师,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经常居住地吉林省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莲、高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5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