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付智强与汪功萍、朱瑞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智强,汪功萍,朱瑞生,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滕王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422-2号申请执行人:付智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汪功萍。被执行人:朱瑞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卫平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滕王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汪功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了(2014)铜执保字第002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朱瑞生名下的官塘新村104栋109室、朱瑞生与汪功萍名下的井湖都市花园5栋404室。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朱瑞生名下的官塘新村104栋109室、朱瑞生与汪功萍名下的井湖都市花园5栋404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