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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6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裴玉清等郑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玉清,洪烨,凌海,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634-2号申请执行人:裴玉清,男,汉族,住无为县牛埠镇。申请执行人:洪烨,男,汉族,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凌海,男,汉族,住无为县牛埠镇。被执行人:郑斌,男,汉族,住无为县牛埠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无民二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郑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斌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裴玉清、凌海、洪烨777930元、680690元、388966元及应承担的诉讼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郑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了被执行人郑斌名下位于无为县牛埠镇土桥社区金桥路西侧一套住宅房,因无人报名而二次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裴玉清、凌海、洪烨书面同意以二次拍卖价50万元接受该房产并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凌海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斌名下位于无为县牛埠镇土桥社区金桥路西侧一套住宅房以第二次拍卖价5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凌海抵偿被执行人郑斌所欠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二、申请执行人凌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汤劲松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世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