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文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601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乐,系颍上县三十铺农支行主任。被告:康文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文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光林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鸿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