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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惠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惠婷,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惠婷,女,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陈新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沙岗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锦江。委托代理人:刘剑辉。再审申请人陈惠婷与被申请人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碧桂园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惠婷申请再审称:(一)碧桂园公司在推销过程中宣传欺诈,继而合同欺诈。碧桂园鼓吹是五星级的商铺,要建道路,但至今没有道路,货不对板,无法做生意。(二)合同违约使合同部分不能落实,致使陈惠婷损失物质利益,碧桂园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判决碧桂园公司按合同铺设商铺前道路及其他公共设备设施;3、碧桂园公司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据本案证据反映,碧桂园公司在其售楼部放置了模型,该模型的右下角标有《温馨提示》,提示的主要内容为,该模型仅为要约邀请,模型内规划用地外的市政道路及其他市政配套设施均按当地政府部门现行规划绘制,非碧桂园公司之承诺,仅供参考。上述说明亦可视为是碧桂园公司对购房者的提示,陈惠婷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也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即按常理,购房者会对其拟购房产进行多方位的考察,而不会单凭开发商的销售宣传就作出决定。故陈惠婷认为碧桂园公司严重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陈惠婷在二审诉讼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调解不成的,陈惠婷可另行起诉。所以,二审法院对该案相关程序问题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惠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惠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 密审 判 员 滕 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