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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华与张泰增、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张泰增,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王华。被告张泰增。被告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尹伯生,董事长。被告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范乃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文平审判员  赵彦春审判员  赵莎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