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华与张泰增、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张泰增,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王华。被告张泰增。被告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尹伯生,董事长。被告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范乃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文平审判员 赵彦春审判员 赵莎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