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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建伟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伟,男。2000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2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琼,被告人刘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刘建伟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5月初的一天,在隆回县水利局门口,刘建伟卖给陈某鹏一个重约0.18克包子的海洛因,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2015年5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在隆回县水利局门口,刘建伟卖给陈某鹏一个重0.4克包子的海洛因,得赃款人民币200元。3.2015年5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在隆回大桥头,刘建伟卖给李某军和阮某亮一个重约0.69克包子的冰毒和2颗重约0.18克的麻古,得赃款人民币100元。4.2015年5月下旬左右的一天,在隆回县城南菜市场,刘建伟先后卖给李某军和阮某亮一个重约0.69克的冰毒、2颗重约0.18克的麻古和1个重约0.18克的海洛因,得赃款人民币250元。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刘建伟在隆回县中医院门口被隆回县公安局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查出疑似麻古红色颗粒1.17克,疑似冰毒白色晶状物2.76克,疑似海洛因白色块状物0.72克。经邵阳市物证理化鉴定报告鉴定,疑似麻古红色颗粒中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并检出有机掺杂物乙基香草醛和咖啡因;疑似冰毒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疑似海洛因白色块状物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单乙酰基吗啡、乙酰可待因及咖啡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鹏、李某军、阮某亮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缴获毒品照片;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隆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书;特殊病人收治审批表;电话详单;辨认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2006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建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刘建伟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隆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伟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建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建伟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刘建伟身上搜缴的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考虑刘建伟吸食毒品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伟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种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教书人民陪审员  聂晓萍人民陪审员  覃和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