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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白城市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白城市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爱华、李松贵,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被告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1元减半收取2720.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伟业审 判 员  黄亚鹏代理审判员  孙晓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