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华与荥经县荥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荥经县荥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588号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芝。被告荥经县荥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仲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华与被告荥经县荥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6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坤—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