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俞政与左春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政,左春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俞政,个体户。被告左春红,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政与被告左春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俞政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