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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俞政与左春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政,左春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俞政,个体户。被告左春红,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政与被告左春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俞政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