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顾兴强等7人申请执行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兴强,曾永连,邓帮楷,罗正林,邬家富,刘美,谭贤荣,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239-6号申请执行人顾兴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曾永连,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邓帮楷,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罗正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邬家富,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日。申请执行人刘美,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谭贤荣,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隆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97号仲裁裁决书立案受理顾兴强等7人申请执行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大写:陆万圆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