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海盐亚力制衣厂与桐乡中禾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亚力制衣厂,桐乡中禾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77号原告:海盐亚力制衣厂。法定代表人:陈利明。委托代理人:朱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中禾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建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亚力制衣厂诉被告桐乡中禾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树强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人民陪审员 徐建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