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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9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文英、林绍龙与林绍龙、陈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英,林绍龙,陈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980-2号原告:刘文英。被告:林绍龙。被告:陈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英与被告林绍龙、陈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4040元,保全费2780元,合计人民币6820元,由原告刘文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