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吕某某,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