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吕某某,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