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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305号原告吴某,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郑某,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庆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