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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龚喆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喆平,汪玮,吴建红,姚佩珍,汪吉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95号原告龚喆平,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汪玮,男,年籍不详,住上海市。被告吴建红,女,年籍不详,住上海市。被告姚佩珍,女,年籍不详,住上海市。被告汪吉吉,男,年籍不详,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喆平与被告汪玮、被告吴建红、被告姚佩珍、被告汪吉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喆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喆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