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龚喆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喆平,汪玮,吴建红,姚佩珍,汪吉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95号原告龚喆平,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汪玮,男,年籍不详,住上海市。被告吴建红,女,年籍不详,住上海市。被告姚佩珍,女,年籍不详,住上海市。被告汪吉吉,男,年籍不详,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喆平与被告汪玮、被告吴建红、被告姚佩珍、被告汪吉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喆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喆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