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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陈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534号被执行人陈某某。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诈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姚安和审判员  赵国民审判员  包新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金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