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陈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534号被执行人陈某某。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诈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姚安和审判员 赵国民审判员 包新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金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