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16号原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法定代表人肖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彤,无职业。原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原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佑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琼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