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李和霖,岳志斌,裴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岳志斌,李和霖,裴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61-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号。负责人索迁,主任。被执行人岳志斌,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同盟路*号院*栋*单元*号,证件号码610303197907160813。被执行人李和霖,男,汉族,1982年7月8日生,住宝鸡市三迪新城*号楼*单元***号,证件号码610481198207080053。被执行人裴广军,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号楼*楼**号,证件号码610303198502140413。本院执行的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李和霖,岳志斌,裴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8196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索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执字第00361号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