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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读书相识,于2009年正式交往,××××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生育女儿陈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自女儿出生后,曾多次谈生儿子,不满原告生的是女儿。女儿出生一个月,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出入诸多娱乐场所,常常晚归甚至夜不归宿。对女儿毫不负责,几乎不搭理女儿生活琐事。经原告规劝仍不悔改。被告婚后所作所为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处事风格不同,性格不合,已经分居。现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与被告陈某甲离婚;2、判令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3、判令女儿陈某乙的生活费由被告陈某甲每月负担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共同承担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以证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籍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陈某乙的事实。3、被告陈某甲的保证书一组,证明被告陈某甲经常出去赌博和去娱乐场所的事实。被告陈某甲答辩称:为了有利于女儿的成长,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要求会做到,以后会更多的照顾家庭。其工作和收入比较稳定,以后会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而且只是偶尔玩玩牌,没有大赌,偶尔也会去娱乐场所,但原告让其回家,就马上回家的。被告陈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1、2,被告陈某甲均没有异议。对原告王某的证据3,被告陈某甲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王某的证据3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系初中同学,2008年双方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近来双方因照顾女儿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有些淡漠。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近来,双方因照顾女儿等问题产生矛盾后,没能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这些并非是不可调和的。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增进沟通和交流,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因此,原告王某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其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