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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胜峰、白会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胜峰,白会荣,王贵朋,安云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赞皇县槐泉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杜丽瑶,均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峰。被告白会荣。被告王贵朋。被告安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胜峰、白会荣、王贵朋、安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7元,减半收取1468.5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