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颐才与朱娜娜、陈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颐才,朱娜娜,陈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329号原告王颐才,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丁延军、李勇,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娜娜,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优松,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颐才与被告朱娜娜、陈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优松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后系接收货币的一方,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朱娜娜的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北里XXX号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陈优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优松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优松负担。款项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