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郝之春与郝子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之春,郝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郝之春。被执行人:郝子平。郝之春与郝子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郝子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巩秀鹏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