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守建与诸城天祥置业有限公司、诸城市技工学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建,诸城天祥置业有限公司,诸城市技工学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680号原告杨守建。委托代理人王伟杰,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城天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横二路广华公寓北门。法定代表人徐桂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诸城市技工学校,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和平北街)。法定代表人高崇臻,该学校校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作刚,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守建与被告诸城天祥置业有限公司、诸城市技工学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洪芳审 判 员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