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同武、于秀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同武。被执行人于秀荣。本院在执行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陈同武、于秀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尚有65682.3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