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长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长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长兰。上诉人陈长兰与季立义、曾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大民诉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6月23日陈长兰向原审法院申请起诉称:季立义、曾正艳系夫妻关系,季立义系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11月14日,在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信贷员潘正江多次登门协商的情况下,起诉人同意将17000元存入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10月30日,季立义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失灵,致起诉人的17000元无法兑现,2013年11月1日,将起诉人的17000元转为借款,季立义出具了借据,并就还款作出承诺,但到期后,季立义未能还款。起诉人认为,季立义、曾正艳系夫妻关系,起诉人的此笔借款发生于季立义、曾正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现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季立义、曾正艳立即偿还起诉人人民币本金17000元,利息1700元;季立义、曾正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审查过程中,将诉讼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函复建议提请相关部门牵头查处。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量资金,并且涉案人员众多,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就该公司的行为形成调查报告向公安机关移送,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中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长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陈长兰上诉称:本案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量资金,并且涉案人员众多,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就该公司的行为形成调查报告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云秋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