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天业洗涤有限公司与苏彩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天业洗涤有限公司,苏彩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杭州富阳天业洗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玉。委托代理人:李榕杰、汪星星,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天业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彩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富阳天业洗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天业洗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水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