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1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丁文娥、林友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208-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负责人周晨风。被执行人丁文娥。被执行人林友国。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文娥、林友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台玉商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确定,被执行人丁文娥、林友国应当于2015年3月10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52412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工作,通过省高院“点对点”系统向全省各金融机构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存款线索,向省公安厅查询,没有发现车辆权属登记信息,向县房地产部门查询,没有发现权属登记信息;向温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有被执行人丁文娥、林友国共同共有的位于温岭市石塘镇箬山新红村的两处房屋,均已被温岭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向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登记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林友国于1993年注册登记的温岭市箬山金海浪茶室,以及被执行人丁文娥于2013年注册登记的温岭市太平乐家百货商行,均已停业注销。另查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录。鉴于此,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申请人发送了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其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及向本院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届期没有或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申请人到期没有提供财产线索,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1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米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灵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