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玉、杨国卫、杨权威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杨国卫,杨权威,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申请执行人杨国卫申请执行人杨权威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齐新民,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绍喜。委托代理人陈建存、林虹,系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张玉、杨国卫、杨权威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汕澄劳人仲案字(2015)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玉、杨国卫、杨权威支付人民币496118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于2015年5月25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劳动仲裁裁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1日决定立案受理为由向我院申请暂缓执行,并已提供担保,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其撤销仲裁裁决为由申请暂缓执行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少佳审 判 员 杜式健代理审判员 徐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