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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陈盛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盛源,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吸食毒品和贩卖毒品于2015年3月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因吸食毒品被化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盛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盛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盛源通过“诗林”(身份不详)介绍,认识吸毒人员梁某,自2015年年初至2015年3月6日期间,陈盛源向梁某贩卖了四次毒品。1、2015年年初,应梁某的要求,陈盛源向“亚信”(身份不详,在逃)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购买到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克,其后将该毒品携带到化州市杨梅镇滨江一村边,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某。后梁某送了一个红包(内装有人民币600元)给陈盛源,希望其以后继续贩卖毒品给他。2、2015年3月3日21时许,应梁某的要求,陈盛源向“亚信”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购买到甲基苯丙胺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其后将该毒品携带到化州市鉴江区某酒店8903房,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某。3、2015年3月5日22时许,应梁某的要求,陈盛源向“亚信”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购买到甲基苯丙胺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其后将该毒品携带到化州市鉴江区某酒店,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某。4、2015年3月6日23时许,应梁某的要求,陈盛源向“亚信”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购买到甲基苯丙胺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其后将该毒品携带到化州市鉴江区某酒店1003房,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某。后梁某邀请陈盛源一起在该房吸食了少量的毒品,吸剩的毒品后由陈盛源带回家。2015年3月7日13时许,陈盛源在化州市鉴江区某酒店门口处被化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陈盛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白色晶体2小包、红色颗粒1小包。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盛源上述被查获的2小包白色晶体均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1.12克;红色颗粒1小包,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克。同年3月20日,上述缴获的毒品已移交给化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上述缴获的毒品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盛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化州市公安局毒品移交保全凭证、某酒店宾客结账单、被告人指认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及查询资料、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盛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盛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盛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属于以贩养吸,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缴获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22克,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盛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缴获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22克,予以没收,由化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春青人民陪审员  叶超颜人民陪审员  谢金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