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平与叶小卫、吴玲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平,叶小卫,吴玲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蒋平。被告:叶小卫。被告:吴玲建。原告蒋平与被告叶小卫、吴玲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叶小卫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被告吴玲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3日,被告叶小卫因需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由被告吴玲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由被告叶小卫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叶小卫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22日,余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小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蒋平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玲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被告叶小卫、吴玲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梁必静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