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贺某诉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贺某,男。被告:丁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9月11日原告贺某以双方已经协议并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秀变审 判 员 XX鹃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耿小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