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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吴海祥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东旭,谢春贵,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朱雄雁,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祥,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东旭,谢春贵,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朱雄雁,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06号原告吴海祥,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如皋市。委托代理人宋子雄,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青云,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丽景碧雅花园月满���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1656791。法定代表人张东旭。被告张东旭,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谢春贵,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01643。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被告朱雄雁,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住所地合肥市紫蓬山风景区森林大道三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84208。法定代表人谢春贵。第��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1006号益田花园二期19栋(益田花园单身公寓1栋)11楼,组织机构代码562798085。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子雄,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青云,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祥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合肥市教育局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认为本案原告吴海祥申请查封被告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2015年学费账户,因合肥市教育局已成立工作组对被告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进驻管理,合肥市教育局承接了被告文达学院的收费权利,理当一并承接其债务。该学院的资金收入等汇至双方共同��理的账户中,原告无法就该账户顺利进行保全查封,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合肥市教育局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并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合肥市教育局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合肥市教育局无须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海祥关于合肥市教育局的追加申请。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