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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翁家康与被告李丽、刘千喜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家康,李丽,刘千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4142号原告翁家康,男,汉族,1949年9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封波,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国俊,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女,汉族,1982年12月16日生。被告刘千喜,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生。原告翁家康与被告李丽、刘千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家康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国俊、被告李丽、刘千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家康诉称,原告在金陵村138号大院从事门卫保安工作。2014年9月16日18日许,原告在值班时,二被告找到原告,质疑他们的汽车前几日出现的划痕为原告所为。原告予以否认,并告知被告可以报警调查。二被告即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倒地。后路人报警后由12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急诊治疗。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10月8日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右)。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2月2日,宝塔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但被告不愿赔偿原告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630.72元,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4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丽、刘千喜辩称,被告家的车辆曾停在铁路桥下,原告是门卫,不让被告停车,并称如果在此处车子被划了不要怪他。第二天原告发现车辆被划了,当时就与原告发生了争吵,次日晚,又发现轮胎被扎了二个洞,为此被告当晚找原告理论,双方发生了冲突。现只认可原告治疗耳朵的费用,其他疾病的费用不同意承担,且被告李丽在冲突中被原告踢伤,要求原告赔偿。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翁家康在本区金陵村138号从事门卫工作。2014年9月16日傍晚,二被告因发现自己车辆被损坏,疑与原告有关,在与原告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造成原告受伤倒地,后被“120”急救车辆送往医院就医,发生费用130元。2014年9月17日至同年10月8日,原告在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意见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右)”。在此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7915.72元。2014年12月1日,原告前往原就诊医院进行复查,发生检查费585元。本案所涉纠纷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宝塔桥派出所民警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及纠纷发生时现场目击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2月,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就原告翁家康的伤情委托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意见为:翁家康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6月,原告翁家康诉至本院。审理中,双方就被告应赔偿的数额意见不一,致协议不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区公安分局宝塔桥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宁公物鉴(检)字(2015)2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为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二被告在并无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坏与原告有关的情况下与原告发生争执,并致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4500元的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丽在审理中提出原告将其踢伤,要求原告赔偿,因其并未提起反诉,故对李丽的该项主张本案中不予理涉,其可另行主张其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千喜、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翁家康8630.72元;二、驳回原告翁家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刘千喜、李丽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给付赔偿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赵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