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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边婷婷与绿蔷薇(天津)足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婷婷,绿蔷薇(天津)足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边婷婷。被告绿蔷薇(天津)足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7、139号五层F5-2号。法定代表人赵靓,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婷婷与被告绿蔷薇(天津)足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边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