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谢永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谢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谢永康,男,(身份证号码:×××0652),汉族,住龙门县,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本院作出(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谢永康应支付罚金4000元,因被告人谢永康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谢永康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永康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谢永康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永康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谢永康正在服刑,暂无经济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6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颖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