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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鑫与张和平、武小花、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张和平,武小花,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76号原告:刘鑫,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张和平,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武小花,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与被告张和平、武小花、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鑫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和平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产权号为:宁房权证溧转字第2**)的房产。本院认为:原告刘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和平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产权号为:宁房权证溧转字第2**)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培松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人民陪审员  夏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