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武汉长江至胜电源有限公司与杭州奥能电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长江至胜电源有限公司,杭州奥能电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武汉长江至胜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至胜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代维,长江至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能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科技经济园区振中路202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虹,奥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江至胜公司诉被告奥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江至胜公司因与被告奥能公司庭外和解,故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江至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至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由原告长江至胜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