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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与汪福梅、杨云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汪福梅,杨云娇,冯克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064-2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负责人:叶根宝。委托代理人:陈连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福梅。被告:杨云娇。被告:冯克勤。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与被告汪福梅、杨云娇、冯克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59元,减半收取1129.5元,财产保全费2600元,共计3729.5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吴正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关注公众号“”